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
在公务员考试不断升温的同时,考研也在逐年升温。据教育部门公布的数字,2006年的报考人数为127.5万,2001年这个数字还只是46万。短短四年间,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竟然激增了80多万。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又如,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则与政府、立法会、检察院均处于平等地位,不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或受其他机关监督。 法院体系。
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1)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又如,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几点思考
1、根据香港现有法律规定,外国判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有:(1)该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是最终且不可*的判决;(2)该判决须包含支付款项,且不得是税款、罚款或类似性质的款项;(3)原诉法院以香港法律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2、问题是香港法院认为回归以后形势发生了变化,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了,只好中止执行程序,等待有了明确的规定再说。
3、,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4、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5、【答案】:D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郑若骅透露,在订立有关法院规则后,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生效日期,而《条例》亦会在同日生效。
条例落实实施了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发布实施,香港地区离婚案件判决书在内地法院如何办理承认手续有了明确、统一的规范。
内地法院判决如何执行香港财产
内地与香港有协定,可参阅相关协定...由原审法院委托有管辖权的香港法院执行。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执行,债权人也有可能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
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法律分析:大陆的执法权限无法延伸到香港,只能通过相关协议和请求香港相关部门冻结。
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对于大陆居民持有的香港财产,国内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进行处分。在判决执行时,则由国内法院向香港法院发出司法协助执行函件,请香港法院予以配合。
香港与内地互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有什么作用?
1、两地有迫切需要就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实施双边安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济助,并减少就同一争议再提出诉讼的需要,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压力,符合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利益。
2、委员认为,就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及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确立机制,是为了避免重复诉讼,以及为家庭特别是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因此支持尽快通过条例。
3、因为公证人是国内司法部门委托的,具有可信度,加之内容采用是内地的文化表达方式,所以有效的解决了内地人难以识别香港文件的难题。
4、根据香港现有法律规定,外国判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有:(1)该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是最终且不可*的判决;(2)该判决须包含支付款项,且不得是税款、罚款或类似性质的款项;(3)原诉法院以香港法律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5、,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6、二是关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中央支持深化两地金融互联互通,逐步扩大“互联互通”合资格股票范围,同意加快香港上市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和内地科创板股票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纳入标的。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