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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
1、第十三条 建立省地方煤矿开发基金,用于地方煤矿的发展、技术改造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安全与生产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4、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由省煤炭工业厅和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施行该条例,共计三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建矿井建设十二条规定
1、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3、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4、(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将第二条修改为:“属本市监管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5、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没有废除,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3、矿山开采合法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现代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山管理规范化。生产安全标准化。政府群众关系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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