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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事登记条例

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珠海商事登记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珠海市商事登记年度报告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商事登记方面有哪些要求

1、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实行规范统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约束,引导商事主体诚信自律。

珠海商事登记条例-图1

2、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再核发营业执照。

3、不同类别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和备案要求; 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等内容。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使市场主体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并促进经济发展。

4、(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

5、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珠海商事登记条例-图2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营业执照类型和具体版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一)商事主体名称。(二)商事主体类型。(三)商事主体负责人。(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五)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珠海商事登记条例-图3

第六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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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秘书,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公司秘书备案的事项包括秘书姓名或名称、身份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秘书职责。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营业执照类型和具体版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一)商事主体名称。(二)商事主体类型。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怎样

商事登记的效力如下: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法律主观: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未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

商事登记效力是指已经过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知晓登记者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状况,其功能就是向公众公开商事主体的信息。

商事登记的效力主要有:创设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除商事设立、变更中商主体企业性质变更及注销登记外,涉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的核准属于行政确认,不具有创设效力,也不是生效要件。

特殊效力 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是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的特殊效力,即通过登记能明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商业登记通常只有公示的效力,因为在登记前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六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秘书,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3、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营业执照类型和具体版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一)商事主体名称。(二)商事主体类型。

4、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5、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珠海商事登记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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