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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四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的伤残赔偿和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是否兼得的问题,在各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不同的规定,大部分地区的《条例》都明确规定如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工伤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在治疗期间单位应按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福利。6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本人的14个月工资,定残后不能工作的话单位应按你工资的60%支付伤残津贴。其他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的认定标准
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是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的,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过于狭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是否工伤跟下班时间长短没有关系,对于工伤认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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