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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企业女工哺乳假的规定
法律主观: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工长假法律规定
法律关于女职工产假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正常来说有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现在是要求产假不低于98天,在没有生孩子这一段时间之前是怀孕期间,这个期间是可以在单位正常工作的。
《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律又分别作出不同的保护规定: ( 1)经期 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 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作业。
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1个子女的,哺乳假为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
开封一女工因热射病死亡,她生前工作无休,工厂需要负哪些责任?
1、而且该名女工的工作时间实在是太长了,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了,同时这名女工因为热射病而死亡,应该是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付的,但是就目前的赔偿事宜来看,该工厂应按照法律所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2、我觉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律师表示想要赔偿,首先要搞清楚死者与公司究竟存在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员工与公司或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企业为了避免主体责任,使用某些工人时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
3、所以在女工因热射病死亡以后,厂家应该对他进行适当的赔偿。
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2017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3、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该规定。
5、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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