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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押的嫌疑犯在看守所内突然死亡.
如果嫌疑人进拘留所之前,身体是非常健康的,没有任何疾病的,那么死在拘留所里面,家属要求赔偿是合理的。
按相关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看守所是没有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还有一种说法是,老太可能是借别人之手得到了毒药。但在整个关于毒品的来处的调查中,却丝毫也没发现可疑的人员和将毒药从外面拿到看守所内的途径。因此,老太依靠自己获得毒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是什么
1、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2、法律分析: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4、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看守所非正常死亡48种
1、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2、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3、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赔偿,还要看具体案情分析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主观:行为人在看守所正常死亡的,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若其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由法医进行鉴定,并通知家属。
5、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吧,如果犯人的死亡是因为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就有可能对犯人的家属进行赔偿。一般看守所会将死因告诉家属,如果对死因有疑问,家属也是可以要求进行死因鉴定。
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赔偿依据
法律主观:犯人在看守所里死亡的,导致其死亡的人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看守所存在疏忽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人是因为自身原因死亡的,一般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承担责任仍然需要看看守所是否履行了及时、积极的就医义务,如果已履行且无过错,也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反之,看守所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罪犯在监狱死亡赔偿 罪犯在监狱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根据中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并对其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如果监狱存在过错导致罪犯死亡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监狱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属一定的经济救济和殡葬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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