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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1)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根据1999年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制度主要有:1.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
2、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任务开展工作。
3、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政治协商机构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
6、中国政协在这一体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中国政协的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3、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应由我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罢免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渎职、失职行为。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审议报告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举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参与有关单位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什么专门委员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属于专门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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