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江西消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
1、(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站”修改为“特勤消防救援站、普通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救援站和专职消防救援队站”。
2、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3、(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南昌市消防条例
1、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根据国家规范,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搜索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5、合同制消防员根据本部队和地方经济来发工资,并签定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或三年一签(南昌是这样,别的地方不知道),一般招消防退伍兵或对消防工作有经验的等。 假如说你是合同消防员,你到了服兵役的年龄可以提出服役。没什么转正式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_百度...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江西省消防条例的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1、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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