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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情况的证明文件即可。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家为符合条件的民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机构。该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低收入或经济困难的居民、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
重庆法律援助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 67086156 邮政编码: 401147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8年3月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
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附近的公交站:一碗水前街、一碗水、一碗水、凯歌路、双湖路、奇缘名居、顺风苑、双湖路口、双龙站、渝北检察院、双湖路、渝北区检察院、渝北检查院、渝北民政局、双湖路口、银海风景。
进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应该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各地都有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受当地司法局领导。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有的是专职的,有的是别的律师所律师兼职的。
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机构,渝北法律援助中心是渝北司法局的直属机构,中心主任相当于司法局中层正职的级别。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对于上述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法律分析:办理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等等。
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废除了吗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造成受援人损害,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有,不过出台了一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做为补充。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 法律咨询 、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活动。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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