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1992广东计生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广东省育儿假实施细则
1、广东育儿假期是10天。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生育子女后,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自享有十天的育儿假,这10天的育儿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在何时进行休假。
2、广东夫妻现可享有10天育儿假,为保障三孩政策落地,条例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条例增设父母育儿假,每年享受十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广东夫妻现可享有10天育儿假。
3、育儿假 10天育儿假,确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凡是在2021年5月31日至本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相关方案。
4、广东省增设“育儿假”。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内,父母每年将享受10天育儿假,在10天假期用工成本分担,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主观:广东产假天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广东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文件规定了什么?广东省增加了育儿假的新规定和政策。所有努力工作的员工都能享受优厚的育儿假,三岁以下子女的家长也能享受到。另外,休假时间约为10天。
95年前超生的广东省国家公职人员应怎样处罚?
法律主观:公职人员以前超生的,现在还会被开除公职。根据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国家政策的将会被予以辞退。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生三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际操作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部门负责,一般是县级以上的就可以。
4、修改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5、不过此前有媒体统计,我国13个省区市已明确提出,凭出生医学证明可落户,不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因各地社抚费各地标准不一,请具体关注当地计生办标准。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6、法律分析:《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现予公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际操作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部门负责,一般是县级以上的就可以。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自治条例,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或人大常会会批准了的,它属于在广东省内具有法律效力单行条例。既然它的效力地域为广东省,那么在广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都必须遵照执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是什么
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现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上环是避孕节育措施之一。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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