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一下有关生育调节的原条例,以及分享几个新修订条例生育调节是怎样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湖北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湖北省再婚生育政策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晚婚者不再享受15天的奖励假期。
3、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4、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可以依据自身家庭情况,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需要 办理准生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5、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条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分析:福建省女职工停产假,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各地都照此执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3、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4、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5、年新规定昆明产假158天。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是在职职工,法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按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还应休60天产假。
6、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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