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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法律分析: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坚持的原则是
1、法律分析: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2、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3、【法律分析】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提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4、法律分析:处置非法集资原则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5、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提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1)坚持防范为主是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6、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1、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3、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法律主观: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法律分析: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新规定
1、非法集资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非法集资的处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3、强化行政处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吸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常见的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
5、《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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