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云南建筑设计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
3、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十五)将《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18修正)
1、(十五)将《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5、《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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