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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了企业改制诉讼中的重要实体问题的同时,也就改制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与明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改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相分离又相统一,筹资面广、股东既按股份又承担相应风险。
这个定义主要发生在企业产权制度改制的背景下,这里的企业不局限于国有企业,不局限之论述理由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改制规定”)。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没有作废啊?
1、有效,这属于法律遗留问题 里面的内容其他法律已经可以调整了,此法已经不适用了。
2、目前仍属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不排除部分条款已与新颁法律冲突时适用新的规定。
3、以限制私营企业发展为宗旨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应当废止。
4、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政策内容实施。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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