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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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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土条例-图1

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

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土条例-图2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订)

1、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

2、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3、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融共生。

4、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土条例-图3

5、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有哪些法定土地管理职责?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2、法律分析: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3、统一管理辖区内土地资源,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止乱占滥用耕地。

4、乡镇在土地管理中要履行好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规划的职责。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1、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法律主观: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法律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3、自建房管理规定包括:不准随意多层修建;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4、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5、法律主观:在合法获得的 宅基地 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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