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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1、第二条 自治区坚持语言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族语文政策,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各项活动中,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学习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
2、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3、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
4、藏语主要分卫藏、康、安多三大方言区。卫藏主要是指现在的西藏自治区,康主要指现在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等地区,安多主要指现在的青海,甘肃以及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藏区。
5、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藏语支。分布在中国西藏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及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与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5个地区,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四个国家的部分也有人说藏语。
6、羌族文化和藏族文化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完全相同。关于两族的历史和文化有多种说法。一:藏族是羌族的祖先,羌族是古代藏族的一个部落之一,因此他们的文化具有相同性。二:羌族是藏族的祖先。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检疫证明,报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均按《四川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动宾搭配不当。“变革”与“民族文化”搭配不当。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是四川省主要原始林区之一和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羊的主要栖息地之一。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1、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由藏族或者羌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均按《四川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确需个人建房的,应由本人向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未作变通规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水生野生动物”;“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相关部门名称予以规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自治条例。
2、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实施教育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十五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阿坝自治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