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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条例

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上海渔业船舶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渔业船舶登记条例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渔业船舶登记条例-图1

2、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4、第九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5、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渔业船舶登记条例-图2

6、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本决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渔业船舶登记条例-图3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十三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渔政管理第十四条 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1980年4月26日桂政发〔1980〕9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一)删去第一条第五项中的“海龟”和“海龟体重100市斤以上”。

4、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上海渔业船舶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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