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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错案责任处理方法: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错案责任处理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3、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六)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只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希望家长、学校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十四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有偿使用。收取的有偿使用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客运基础设施和开辟新的客运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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