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物权法里的变动条例,文章中也会对物权变动法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2、法律主观: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
4、【答案】:A 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示方式根据不同的标的物可分为交付公示和登记公示两种。
5、物权变动原则 物权变动有两大基本原则,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理由是让他人“知”。
6、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依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要件
1、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2、法律分析:物权变动的要件有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3、法律主观: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物权的变动上一般遵循交付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主观: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5、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6、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只具有债权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只有交付和登记这两种方式。) (3)登记对抗主义。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规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总体说来,我国民法现有规范关于物权变动采取的变动规则是从实用的角度出发,但是却缺乏理论和制度上的逻辑性。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具体如下:合同生效说。合同生效说是指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在合同订立之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交付生效说。
法律主观: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关于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是: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此种方式。 (4)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属于此种。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变动的形式:物权变动可以通过协议、继承、裁判、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 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能变更。变更不动产权证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申请,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缴纳税费后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主观: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民法典229条的理解与适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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