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9年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实施前已被占用或者局部被占用的规划绿地,可以恢复的应当限期恢复;不能原地恢复的,应当移地原面积补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维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退休人员是公务员待遇吗?
1、当然是啦,只是说是退休干部的身份,可能公务员身份指的是在职的公务员,退休的也是公务员,但是一般情况下,在我们说的时候,只说他们是退休的干部,而不说他们是公务员。当然,享受的待遇是公务员退休的待遇。
2、法律主观:公务员退休后待遇:公务员退休工资待遇规定,工龄满35年的可以领取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30年至35年的百分之八十五,25年至30年的百分之八十,以下每5年一个档次。
3、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2013黑龙江省两会召开时间?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分别于2013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2、召开时间:自1998年起,每年全国政协均在3月3日、全国人大均在3月5日开幕。地点:北京。间隔: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3、法律分析: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将于 3月14日至16日召开,政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 3月13日至15日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号开始。2013年全国两会结束时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18日。
5、月12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布的公告查询可知,2013全国两会召开时间为3月12日。两会是对自1959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
6、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3月3日至3月12日,会期10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5日至3月17日,会期13天。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199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3、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地名管理条例》中规定:第四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4、《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5、我国《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按照“保护传统,注重规范,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告、公示、听证等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6、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四项“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建筑物需要确定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应当在规划审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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