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招投标实施条例案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甲公司招标,乙公司投标成为候选第一人,在三天公示期中弃标,违约吗...
1、当然违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弃标就是指自动放弃中标的(前提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需要注意,中标人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招标人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中标候选排名第一被废标,项目不得不重新招标,是因为第一候选人的违规如串标、围标等问题则应追究投标方责任。
5、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第三条发改委找来的专家只要是在发改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即可,复议结果也是评标结果能代替第一次评标结果。第四条工程造价的高低不是中标的首选条件,综合评标法只看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视为串标就应该否决其投标吗?
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只要表象符合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但是需要投标人提供证据,没有举证人,评标委员会是不会下结论的。
视为串标就应该否决其投标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实际招标中发生了这六种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启动澄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其次,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活动中有一系列特定情况,例如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或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明显倾向性中标条款等,应认定其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①“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工程招投标的违法案例,分析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联合其他公司控制 自己关联公司合谋4故意流标以不足三家、不合格不合规为名,宣布招标不合格,直接流标。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
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
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1、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招投标,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相关投标无效。
2、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系是:招标人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请求。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法律主观: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同时投标。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案例中,C公司与D公司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
5、如果涉及的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能需要按照反垄断法律的规定进行披露和处理。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经理”违法吗?
1、这是一个建筑施工类招标文件的案例,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为你派项目经理。这样的目的是增加使用挂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成本,减少中标后变更现场项目经理的几率。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
2、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3、如今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能因为支配权不够造成管理行为遇阻而叫苦不迭,应当科学地给自己定位:于上你只是企业驻派现场个人行为委托代理人,于下你只是一个工程项目的带头人,要把自己于私人老板差别开。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案例分析详解——招投标2
1、)、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妥 因为给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平等的对待潜在的投标人。
3、问题二:为什么?程序不合法。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提供该设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而该项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专家可以对该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4、本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进行施工招标的方式不恰当。原因分析:①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尚未落实;②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尚未完成及有关技术资料还未准备齐全;③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招投标实施条例案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