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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条例

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福建省海域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福建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海域条例-图1

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省海域条例-图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审批权的”,删去第八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的第二款:“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

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福建省海域条例-图3

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养殖用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报限,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征。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福建内海和外海怎么划分

东海。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福建靠的那片海是东海,东海与南海的分界线是台湾海峡,福建的外海是面对台湾海峡,所以是东海。福建省,简称“闽”,省会福州。

内海指深入大陆内部、非直通外海或仅有短小水道通往外海的海域。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水域。

分属不同,位置不同。分属不同:内海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外海并非一个国家所有。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他项目用海年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活动性质确定。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审批权的”,删去第八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的第二款:“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组织划定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并予以公告。

2、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制定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统筹处理绿心保护重大问题,定期开展督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保护工作情况。

3、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4、”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革命老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上述法规自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较大市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海滩。第三条 浅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第五条 市、区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福建省海域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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