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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贵州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贵州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图1

2、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3、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4、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5、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县级政府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机构、执法范围、执法规范等共计八章五十二条。《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

3、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4、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旨在通过立法确保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相衔接。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

6、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罢免、撤换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修改为:“《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五条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一般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担任。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乡村人大代表开会吗

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全国的人大代表都会齐聚北京,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治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为全国人民更好的生活、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建设出谋划策。

看具体情况。县人大代表只出席本县的人大会议,除非这位代表兼有县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两种身份,或者由于特殊原因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县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参加下一级人大的会议。

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

镇人大代表会一般都在镇政府会场或者镇政府会议室召开。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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