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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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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图1

2、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还规定,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负责司法机构的行政管理及执行其他合法地不时委予他的职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1)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图2

6、通过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被录用。大城市和发达地方的法院新进法官一般要求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并且应当符合《法官法》所要求的全部条件。

香港高等法院和行政长官的关系

1、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高等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香港高等法院和行政长官是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

2、无法比较。政府行使的是行政权,两院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互不干涉,权限不一样,权利和权力也不一样。行政级别上,同级政府一把手比同级法院一把手高半级。

3、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图3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香港高等法院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送达问题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香港高等法院院长是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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