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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大体分为五个阶段:(1)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3)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使批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3、【答案】:C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由此,A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4、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5、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1、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流程如下: 草案起草:地方政府或专门机构制定草案,经过初步审查后上报地方人大常委会。 征求意见: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专题听证。
3、属于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起草。属于昆明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起草。
4、第五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五)《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停止执行第六条、第七条。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停止执行的条款,有上位法的,按上位法执行。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依法重新公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但是,突发性或者应急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第八条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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