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天津生态保护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十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都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4、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5、限号限行。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西青区实行限行,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实行两次限行。限行时间为7:00-9:00和17:00-19:00,限行车牌号为尾号9的机动车。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3、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
环保三管三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与环保、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与环保、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与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zhi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2、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地区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或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重叠的,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和改善
1、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天津生态保护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