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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3、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法律分析:《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5、我国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 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三)听取意见的阶段 听证。听证原本是司法审判的方式,后经过适当改造后引入立 法、行政领域。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3、【答案】:C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由此,A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4、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5、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程序 法是实体法之母,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科学有效的程序可以为权利和义务的选择提供一种相对公平 的选择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负责完成。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草:起草是制定行政法规的第一步。法律草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修改、通过后提交到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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