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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3、(三)改建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和负责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4、禁止无证经营。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本市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来津从业人员须持有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6、五千以上两万以下。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使用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二)禁止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里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如何确定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3、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少不低于50平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4、物业用房面积一般按居住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比率因地因时而异。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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