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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规定

大家好!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一下有关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以及分享几个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怎么办

1、复核申请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首先可以根据信访条例,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规定-图1

2、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法律分析: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

4、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5、《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规定-图2

6、到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根据查询信访相关资料得知,信访复核确认被复核人错误的到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国家信访新规则?

1、(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2、第七条 实地督查中,督查组成员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机关干部“约法三章”和督查组成员“十不准”等纪律要求。实地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组长应当就本组执行督查纪律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3、“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规定-图3

4、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5、对于来信,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具回执信。这样可以方便信访人了解他们的信件是否已经被处理,以及不断了解自己的控告进展情况。

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法律分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安徽省信访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简介:《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安徽信访复查复核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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