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镇江河道管理条例,文章中也会对镇江境内河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如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 (一)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1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5米。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范围是指自然界溢出河岸线100米以内的地带,或者人工筑堤后护堤线以内的地带。所谓河岸线是指河水正常时期的最高水位线。而护堤线则是指河道两岸防洪堤顶部的线。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5、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要求水源地附近500米以内,不得任何民居和经营性项目存在,确保水源水体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供水保障要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种植养殖区域以及面积控制目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退圩(渔)还湖措施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道非法捕鱼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捕鱼不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只有符合法律条件且情节严重时才会构成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私自在河道里下网捕鱼违法。如果是在禁渔期下河捕鱼,会触犯非法捕捞的相关罪名的,拘留是小事,严重还可能判刑的。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分析:私自在河道里下网捕鱼违法。如果是在禁渔期下河捕鱼,会触犯非法捕捞的相关罪名的,严重还可能判刑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联合打击重点(一)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二)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滚钩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的非法捕捞行为。
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十年禁渔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分别是:禁渔范围为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禁止渔业的生产性捕捞活动;禁止使用电拖网捕鱼;禁渔期间也不可以进行钓鱼活动。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第七条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二)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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