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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是需要到规划部门审批的。
3、(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4、建筑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的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维护岳阳文明形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如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
根据律临网查询结果显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2019年《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1、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该办法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实施时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1、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4、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
1、负责在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解决违法建设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该办法规定,城管联合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违法建设记录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清运和功能修复。根据《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得知,对楼顶拆除的建筑垃圾将进行进行清运和功能修复处理。
4、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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