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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什么?
1、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3、国家政策方面:一是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4、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六级伤残退伍军人可以给予安置,前提是符合《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版本。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只有这1个版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安置退役士兵的军事行政法规。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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