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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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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宅基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河北省土地条例-图1

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农村居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求河北省132号文件详细内容

1、收费依据:秦价管字【2018】132号文件。 缴费须知 11月4日(含4日)前,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缴费不享受价格优惠,超过2023年4月5日缴纳热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河北省土地条例-图2

2、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根据市发改委的解释,新房第一年是否需要交取暖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员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4、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由《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5、分钟前 · 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条例-图3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1、法律主观:石家庄 征地补偿标准 有关文件是《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拆迁法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等。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现在开始的是第三轮承包;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最早是从2023年开始、2053年到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公布。

法律客观:2013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条 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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