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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以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内部信息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情形。
法律分析: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什么
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第三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内容
1、法律主观: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申请复议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细则
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途径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申请复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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