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湿地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
违反湿地保护条例如何处罚
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处罚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一般湿地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