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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
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专门针对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16条: 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重大公共利益工程需要拆迁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依法可以实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应当在行政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 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5、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可以。《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一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重大公共利益工程需要拆迁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依法可以实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应当在行政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内容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公司可以作为拆迁主体吗? 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关于强拆有什么法规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强拆 ,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涉及到拆迁款违法法律规定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主观: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主观: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强拆分为司法强拆、非法强拆以及暴力强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拆。
《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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