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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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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是有部分内容被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了。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图1

2、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3、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

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图2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图3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人员退休后住外地病情复发回单位治疗的交通费能否报销

1、经常性工伤的交通费不能报销。本市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者首次被诊断为职业病,原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以申请认定旧伤复发。

2、法律主观:工伤保险的医药费如果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则职工或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则对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由单位报销。

3、经批准去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工伤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因为当地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到外地治疗。

4、法律分析:不能报销,因为员工工伤异地治疗的话需要先进行申请,否则是不能在异地治疗的。一般异地治疗费用是在本地无法进行治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

5、医保定点医院限制:根据社保政策,医疗费用只有在定点医院就诊才能报销。如果工伤退休人员选择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可能需要回到原企业开具证明,以便工伤保险能够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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