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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不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法律分析:省政府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可以制定地方规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建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的意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
3、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4、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即地方事务,不需要法律、法规和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统一规定或者在可预见的期间上位法不会对此作出规定;三是实验性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实践中确有必要调整的事项,先行一步立法。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依照《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
1、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即团体制定的章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法规法规包括两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4、经过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才属于地方性法规)。
5、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6、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看制定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析]关于A项,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主观: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由谁裁决需要看情况而定。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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