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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1、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说明:已被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代替。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5、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6、说明:立法依据发生变化,管理工作按照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二)将下列规章中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影视方面:《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将第三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广告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明确定义虚假广告。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约束广告代言人。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广告管理条例失效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