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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条例「乡镇人大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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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第一条 为保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乡镇人大条例「乡镇人大工作制度汇编」-图1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4、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一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5、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包括: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等。

 乡镇人大条例「乡镇人大工作制度汇编」-图2

6、下面,笔者就乡镇人大主席团如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高效率地组织开展乡镇人大工作,真正把法定职责履行到位,谈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修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大条例「乡镇人大工作制度汇编」-图3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民族乡、镇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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