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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

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图1

2、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一个关于粮食流通的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搞活粮食流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图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称良史是指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称良史如下: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商。

2、良史指在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有良好的工作记录和业绩的人员。专业知识,粮食流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熟悉粮食市场的运作机制,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和方法。良史良好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

3、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政策性粮个人可以经营吗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表示,《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相关禁止性条款包括通过以次充好、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等。

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图3

2、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国家粮食储备库可以经营,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县级国有粮库可以承包经营,但国有粮库是国家级的粮食储备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买卖。

4、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5、政府会通过国家储备粮制度来管理政策性粮食的储备、调配和使用。而经营性粮食则是指由农民或企业通过种植、收购等经营活动获得的粮食,主要用于市场销售和商业交易。

6、.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商业经营。5 .政策性粮食发放时严禁掺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严禁拒绝执行发放指令、阻碍发放。“六个加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搞活粮食流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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