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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2015
1、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期限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赔偿标准2015是什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劳工工伤赔偿金的赔付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伤残的等级共分为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两种。
法律分析:一级到四级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主观: 一级工伤赔偿 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各7个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基本赔偿费用:(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年全国工伤赔偿内容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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