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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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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条例规定-图1

年5月14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同一天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导游人员有哪些管理规定

1、(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条例规定-图2

2、法律分析:导游管理办法目录包括总则、导游执业许可、导游职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罚则、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3、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4、同时,游客的意见、要求、建议以及投诉,一般也通过导游人员向旅行社转达直至国家最高旅游管理部门。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导游人员条例规定-图3

6、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1、年5月14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同一天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2、(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于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3、作为规范导游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旅游业“放管服”改革。

4、月2日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其先决条件是参加全国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我国1988年开始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的试点,次年正式实施,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和组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多少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法律主观:导游被吊销导游证的期限是三年。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法律分析: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导游。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吊销导游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导游证吊销后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1、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导游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了导游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法规,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3、作为规范导游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旅游业“放管服”改革。

4、据了解,国家旅游局近年来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旅游业“放管服”改革。

5、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年度10分制),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

导游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条件包括()。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起诉和诉愿的权利 。获得报酬的权利。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在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擅自更改,但应告知旅行社。加入其他情况,那只能呵呵了。惩罚是严厉的。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做好解释工作,双方应遵守共同签署的合同,擅自变更方案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导游人员要带好旅游团,使旅游活动按照计划顺利地 进行,除了充分发挥导游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之外,还需要有多种带团技能,如服务技能、沟通技能、组织技能、协调技能等。

年导游证《导游业务》重点:计划变更的处理 旅游者要求改变活动计划和日程的处理:一般的旅游者提出要求时,地陪应婉言拒绝;领队提出这样的要求时,不能当场拒绝,根据组团社的决议或接受或婉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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