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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处罚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接下来,给各位带来的是财政违法处罚条例的相关解答,其中也会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进行详细解释,假如帮助到您,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法处罚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图1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年2月1日。根据查询中国人民政府网显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5、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处罚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图2

6、维护财政秩序:通过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分,维护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行,防止滥用职权、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对财政秩序造成破坏。

2022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及哪些内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措施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处罚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图3

2018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1、对于不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即责令违法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汁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企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3、法律分析: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首条就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于2004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的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法律分析: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主观: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套取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套取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套取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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