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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 (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 (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现阶段三方面因素影响着监管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技术、条款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监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下: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而言,他必须是依法建立的,有资质文件的一个团体。在公司运行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它的责任和义务。监理资质 第一条关于市场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等级的资质文件或者证明且必须合法取得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按照《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首先要依据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工程委托后,为整个工程制定的全局性的、具有指导性的监理工作计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经过修订的条例,监理内容新增加了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而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条例
1、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折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3、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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