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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1、万元。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
3、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4、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5、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农村牧区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和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3、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1)第14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有哪些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公民生产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4、法律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五条 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型水利是指小(一)型及其以下水库、沟渠、涵闸、泵站、机电井、河道堤防及塘坝、水池(窖)等水利工程设施。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删除《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项。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删除《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提留、乡统筹”和第二款。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如下: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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