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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2、可证》的核发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3、广州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4、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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