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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哪些理念
1、平等。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显示,各民族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平等。
2、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哪年批准
目前我省民族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和1990年8月30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对涉及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均作了规定。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是1993年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而制定的条例。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因为外面的食物是沾过猪肉的,或者是猪油之类的。
4、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
5、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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