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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活跃商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3、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4、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将《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删去。
5、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6、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
城管可以罚款吗
城管部门是可以对违章停车,城市有关不良行为进行罚款的。
法律分析:城管是可以罚款的。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等工作。
法律分析:城管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人是有权进行罚款的,但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可以。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被贴罚单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交通警察(交警队)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另一种是城市监察大队(城管局)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
法律分析:有权利,城管属于行政机关的授权行政人员,其权利属于行政部门授予,行政部门可以授予城管罚款的权利。
法律分析:是有罚款的权力的,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1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条中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第二十五条中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十将《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删除。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年2月1日。根据查询大洼宣传显示,2021年2月1日《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活跃商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2、《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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