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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嗨,朋友们好!今天给各位分享的是关于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的详细解答内容,本文将提供全面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到你!

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

1、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图1

2、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由仲裁机构仲裁。协商不成,或对仲裁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3、法律分析:民法典中招标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分析:不按合同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支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图2

6、遇到政府采购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要求政府支付违约金,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监管部门是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是财政部门下属的 政府采购办公室,遇到采购过程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举报。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1、万-30万元左右。《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特定品种自主采购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3、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10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图3

4、可以。根据《福山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福山区教体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区采购办办理:分散采购目录内的,同一品目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采购金额,在150万以下的可自行采购,需和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附发票报销用。

招投标投诉质疑方面有哪些规定

1、投标人投诉注意事项投诉主体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时限要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法律主观:投标异议时间和投诉时间规定都是提前10天的。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6、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何投诉招标投标违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1、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3、第五条 建立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

4、(五)《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 (一)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5、需要。根据查询中国采购网得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迪庆州苗木采购项目不管是网购还是线下购买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法律客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3、法律主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4、要求: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5、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6、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库-多选及答案(435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可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使用。

(1)对不合法不合规的无效质疑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质疑,应当认定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质疑,应书面告知其质疑为无效质疑,依法无法答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政府采购条例第50条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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